耿大爺來信咨詢:新修訂的《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》都規定了哪些需要重點保障老年人的主要權益?
  市老齡辦答覆:新修訂的《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從“家庭贍養與扶養”“社會保障與服務”“社會優待”“宜居環境”“參與社會發展”等方面明確了權益保障的範圍和具體規定,並明確了老年人享有的權利。
  其中對老年人重要的權利有四項:
  一是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。
  這一權利源於生存權。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,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。
  二是享受社會服務的權利。
  主要指為滿足基本生活、日常照顧服務、醫療保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,享受由政府或社會組織所提供的各種相關服務的權利。這項權利是在“四二一”家庭結構的現狀下提出的,與養老模式社會化有直接關係。
  三是享受社會優待的權利。
  老年人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奠基人,經濟社會的發展成果凝聚著老年人的心血和汗水。讓老年人享受優待,既是敬老美德的傳承,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。
  四是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。
  老年人既有生存性需要,也有發展性需要,老年人的發展性需要只有通過充分參與社會發展才能得到滿足。共建、共享發展成果,既是老年人的權利,也是全社會的責任。“共建”體現了積極老齡化的理念,“共享”彰顯了社會的責任。《條例》將此作為一項重要權利,就是要促進老年人共享、共建的水平。
  (本報記者 劉曉群 通訊員 孫毅)  (原標題:新的《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》從四個方面保障老年人重要權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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